2019-10-24 14:27 浏览量:20980 来源:中国食品网
由消费者投诉举报的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生产的郎牌“老郎酒”存在擅自使用“专用质量标志(地理标志)”日前有了结果。
据消费者介绍,经销商已经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先行赔付。
成都市锦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日前向消费者办理告知书((成锦)市监投举办告[成2019]29号):
一、收到你的投诉举报后,我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锦江区瑞海超市(成都市锦江区皇经楼一街57号)进行检查,该店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
二、现场发现该店有“郎牌郎酒(改革开放四十周年纪念)”(产品标准号;GB/T26760,生产商: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在售,其正面标签有“郎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三、我局已责令锦江区瑞海超市停止销售上述产品;
四、我局已将相关情况函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并请求其协助调查相关事宜,在收到回函后我局将根据回函内容做进一步处理。
记者把以上情况告知了郎酒集团市场部何太国经理,至发稿前未得到回复。
消费者投诉举报理由: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地理标志网(www.cgi.gov.cn)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企业名单没有老郎酒。
二、老郎酒使用的是产品标准,不是原产地地理产品标准。
消费者认为作为中国名酒及四川白酒的骨干企业,应当在规范使用国家标准、标志中发挥带头作用,然而却出现乱用地理标志的行为。对此感到遗憾。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是专用质量标志。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春节期间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地理标志使用专项整治工作。此次行动旨在进一步加大地理标志保护力度,规范专用标志使用行为,提升全社会地理标志保护意识。并将严格依法处置地理标志违法行为。对于专项整治以及日常巡查发现的擅自使用、假冒、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等,从而使消费者将相关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等违法行为,加强与有关执法部门的信息共享与工作联动,依法依规严格做好处置工作,大力净化节日市场环境。
本报将继续关注。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第四章标准制订及专用标志使用
第十八条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国家标准;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地方标准。
第六章附则
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同时废止。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布的《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中关于地理标志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