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31 10:10 浏览量:13129 来源:北京日报
提到“年份原浆”,消费者会将其作为高档白酒的象征,而这个词语的商标权属于古井贡酒公司。对此,五粮液公司表示不服,其先是申请该商标无效,后又起诉至法院。
古井贡酒公司则提交证据证明,“年份原浆”一词并非酿酒专业术语,仅仅是在营销上的概念创新,这个词是通过其公司大量的宣传、使用才取得了知名度。近日,经两级法院审理,五粮液公司的诉请终被判决驳回。
中国酿酒工业协会
“原浆”仅是营销概念
著名白酒品牌古井贡酒在销售中,对自己的产品打出了“年份原浆”的招牌,并将其注册为商标,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米酒、黄酒等商品上。
同为酒商的五粮液公司则对此提出了异议,其认为,“年份原浆”只是对酒类物理状态、贮存时间、质量、生产工艺等特点的情形,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目前,众多酒类企业都会在商品描述或名称中使用这一词汇,如果其成为了注册商标,会扰乱酒类行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但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后认为,“年份原浆”经过古井贡酒公司长期的宣传和使用获得了显著识别特征,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问题等特点产生误认,也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应对该商标予以维持。
五粮液公司并不认可这一结论,故将原商评委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评审决定。
而古井贡酒公司找到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出具了一份说明,协会表示——
“原浆”不是酿酒专业术语,也不是“原酒”的概念,更不是白酒等级,仅是一个营销概念的创新,“年份原浆”并非国家标准“白酒工业术语”中确定的基本术语及定义。
此外,古井贡酒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宣传资料、广告合同等证据,以证明“年份原浆”一词通过古井贡酒公司大量广泛销售、宣传和使用,已具备了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获得了商标的显著特征。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年份原浆”虽然本身缺乏商标应由的固有显著性,但经过其古井贡酒公司长期的宣传和使用,获得了用以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特征,故一审判决驳回五粮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原浆到底是什么?
买酒用不用只买原浆?
原浆真的比较高级么?
看到这里,您是不是也有这些疑问呢……其实有关原浆的定义,到目前为止并没有统一的说法。
国家GB/T 15109-2008 白酒工业术语标准中并无“原浆”定义。但其中对“原酒”的定义为:经发酵、蒸馏而得到的未经勾兑的酒。对“勾兑调味”的定义为:把具有不同香气、口味、风格的酒,按不同比例进行调配,使之符合一定标准,保持成品酒特定风格的专门技术。
原浆概念只是相对于“勾兑酒”而言
有人认为——
原浆酒就是通过粮食、酒曲经过传统工艺、固态发酵、蒸馏,且不经过任何勾调(勾兑)工艺的原酒,也叫基酒。这个观念目前得到较为普遍的认同。
说起原浆酒的起源和发展,可以在历史中找到答案。
民国时期,没有原浆概念,因为所有的酒,都是原浆。前店后坊的私人酒坊里,用的是各自的配方、传统的技艺,酿出的酒各有千秋,没有食用酒精勾兑、更谈不上什么香精香料。
原浆与“勾兑”
被人误读的一段历史
原浆的产生,与“勾兑”概念的产生有关。然而,勾兑的发展史,至今被大多数人误读。
上世纪五十年代,泸州老窖酒厂首创“勾兑”概念,在香精香料尚未成熟发展的年代,当时的勾兑指的是用不同糟别的酒进行调制,以此达到酒口感的稳定。
据说最早的勾兑是在酒坛里进行的,选用两坛酒互相弥补各自的缺陷,如此一来,可以保证酒的品质稳定。所以,最初的勾兑,为的是酒口感的稳定,用的是原酒与原酒勾。
然而,建国初期,国内粮食供应十分紧张,白酒行业又是耗粮大户。按照当时的生产水平计算,生产一吨白酒大约需要耗粮3-4吨(酱香型酒耗粮更高)。
因此,1955年,地方工业部在山东烟台提出“烟台酿酒操作法”,用地瓜干为代用品生产酒和酒精。
1956年,轻工业部提出酿酒工业方面的课题是“酒精兑制白酒”。然而,酒精想要改制白酒,最大的难度在于如何赋予它传统工艺白酒中特有的香气。
五十年代国内便已经产生了不少“三精一水”产品(酒精、香精、糖精)。三精一水白酒的香味类似喷漆用的“香蕉水”气味,消费者并不喜欢,因此一推向市场便备受冷落。
不过,随着“酒精兑制白酒”在技术上的不断推进,酒用香精香料也开始在技术上逐步发展,摆脱了人们之前“香蕉水”的阴影。客观来说,在当时中国经济尚且落后的情况下,“酒精兑制白酒”为国家节约了大量粮食,让老百姓喝到价格低廉的酒。
到了九十年代,酒精勾兑技术早已成熟,全国大部分酒厂都采用酒精勾兑来作为低端产品推向市场。
对于今天的消费者来说,买酒最重要的是不添加香精香料、不勾兑食用酒精,这才是原浆酒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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