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7 09:20 浏览量:21819 来源:商圈评论
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19年10月1日实施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对食品企业的产品抽检工作作出严格的规定要求。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目前全国对食品有各类方式的抽检,对“国抽”、“省抽”、“市抽”的每次抽检情况,也必须按照要求向社会公开抽检结果。
其中,《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这样表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检结果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相关信息,并按照要求将相关信息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包括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商标、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不合格项目,标称的生产者名称、地址,以及被抽样单位名称、地址等。
然而,我们会发现,有些地方监管部门在抽检后公布的不合格产品信息中,也许是出于“保护地方企业”考虑,公开的抽检信息存在:信息不全、抽检企业不公开、抽检单位地址不详等情况。这类“信息不完整”的残缺信息发布后,导致群众意见很大,对这类信息很不满,因为公开信息的目的作用就是告知社会包括消费者抽检结果,在消费中提醒注意,同时也是对不合格企业的一种警示教育方式。
所以,希望监管部门公开的抽检信息无论是是合格还是不合格食品企业的,都应该全面、准确、及时,接受社会的监督,通过公示促使“问题”企业今后提高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加强企业在产品生产全过程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生产合格优质的产品,满足消费者的需要。
商圈评论/叶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