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10 10:22 浏览量:18523 来源:中国食品报网
3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青海代表团审议时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十四五”乃至更长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高质量发展不只是一个经济要求,而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方方面面的总要求;不是只对经济发达地区的要求,而是所有地区发展都必须贯彻的要求;不是一时一事的要求,而是必须长期坚持的要求。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扬长补短,走出适合本地区实际的高质量发展之路。要始终把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放在心上,坚定不移增进民生福祉,把高质量发展同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紧密结合起来,推动坚持生态优先、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有机结合、相得益彰。
本报讯 近年来,我国政府协调各方力量共同打击侵权假冒行为,提升了知识产权质量效益,优化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但与此同时,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等手段制售假冒产品、傍名牌、抢注他人注册商标等侵权现象仍时有发生,共享渠道信息,分工协作,流水线作业,团伙式作案的侵权造假行为已经形成专业化运作、产业化协作、地域性聚集的侵权犯罪链条,大大增加了企业维权打假的难度。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工商联副主席、德力西集团董事局主席胡成中建议,要加大打击侵犯企业知识产权行为力度,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
胡成中介绍,企业知识产权维权难主要表现在:调查取证难,打假成效受限;判罚力度小,不足以震慑犯罪;维权周期长,耗费大量精力。为此,他提出以下建议:
建立国家主管机关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双向沟通交流机制。定期听取行业、企业的意见建议,线上线下齐发力,强化网络打假维权;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督查机制,重点督查企业遇到的跨区域打假难、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滥用等问题;增加行业、企业在知识产权执法绩效评价体系中的“话语权”,破解地方保护主义,为权利人提供更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
建立知识产权侵权人“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对线上线下侵权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对制售假冒产品、抢注他人商标、专利侵权的企业和个人实施不同层级的信用惩戒措施:首次被查处的,将处罚等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示;再次被查处,列入诚信“黑名单”,终身禁止从事该领域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从“假冒注册商标罪”切入,尝试适用侵权产品正品化计价(即统一按照正品的市场售价来计算假冒的案值)。鉴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罪名涵盖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短时间内全面修法不切实际。综合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建议分情形、按步骤陆续出台相关司法解释,逐步实现侵权产品正品化计价。
约束企业名称注册行为,坚决制止“傍名牌”。对于利用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注册的区域性制度设计、申请注册近似企业名称等行为,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区分历史和现实,加强对在先权利人的保护。对于攀附在先权利知名度、主观恶意明显的,应当加大侵权赔偿力度,减少此类侵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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